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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招标[2024]474 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 30 号令),抓好建设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贯彻实施 30 号令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规模标准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2、3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5
低于上述规模标准的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建设单位应当到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暂估价形式的招标 (一)可列作暂估价的范围:在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中,专业工程的设计标准、设备选型、主要材料未确定的,可列作暂估价
(二)列入暂估价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一律实行招标
(三)招标的组织形式
属于暂估价形式的招标,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依法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并负责后续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 (一)自行招标的条件 1
应当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
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3
设立专门招标机构,具备不少于 6 名专职人员
其中: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3 人并且至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