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6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有资产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一)一个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第 2 页 共 6 页第 1 页 共 6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比例大或者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省审计机关确定管辖权。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辖归属与项目法人的审计管辖一致。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 3 页 共 6 页第 2 页 共 6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审计内容及重点。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