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账户纠纷升级华融信托与浦发银行对簿公堂上诉人(原审被告)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住所地XX市XX县区上清寺路110号
陈辉明,该公司董事长
韩德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交通银行重庆分行
住所地XX市XX县区人民路口13号
邓昌明,该行行长
李钺锋,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长江,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国际贸易公司
住所地XX市XX县区建新北路84号
王轸,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为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交行)、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不服XX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渝高法经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闯、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孙建国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2月底,云南金成金属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其产权属重庆三业发展公司)向重庆三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三业公司)提出,近期可通过XX省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五矿公司)从瑞士嘉能柯公司进口5000吨电解铜,且付款条件非常优惠
三业公司无此笔资金,故首先找到信托公司,称其目前仍无力偿还先前的贷款及利息,但最近有一笔进口5000吨电解铜的业务,如能做好则不仅可偿还全部欠款而且保证将货物进口及出售后的全部资金存放在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认为可行,遂于1996年2月第1页共7页29日发函工贸公司,就“关于担保开证进口电解铜事宜”称:经本公司研究,同意按下列条件担保开证进口5000吨电解铜:一、根据银行规定,本公司为重庆一家外贸公司开证作担保,该外贸公司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