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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又好又快进展,根据《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绿化、房建设施工程二级以上资质以及交通工程资质,并参加我省高速公路及省管普通公路重点项目招投标的各类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为本细则信用评价对象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施工企业参加我省公路建设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动态监控、科学评价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所从事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评价
工程类别分为:路基、桥隧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房建设施工程
第五条 省交通厅负责我省高速公路及省管普通公路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工作,定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职责及等级划分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投标与履约行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以及守法情况
第七条 企业的守法评价,由省交通厅负责;投标与履约评价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质量与安全评价由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负责
评价单位要对其评价的结果负责,被评价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由企业信用考核基础分和奖励分分别计算,综合确定
企业信用考核基础分满分为 100 分,采纳扣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分制,其中:投标与履约占 45 分,质量与安全占 45 分,守法情况占 10 分
奖励分不设上限,采纳加分制
第九条 各信用等级的要求和分值如下:评定 C 级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