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 word 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24〕4 号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踏勘,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以下简称颁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进行现场确认,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
第四条 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颁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的具体实施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各级颁发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在踏勘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并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
现场踏勘时,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
第六条 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仔细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踏勘表》)
《踏勘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颁发机构各执一份
第七条 《踏勘表》分为正常申请和补办申请两种情形,踏勘时项目尚未开工的,按正常情况办理;踏勘时项目已经开工的,按补办情况办理
踏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表格进行填写
填写完毕后,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踏勘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应能清楚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状况
照片中应注明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