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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部的安全员有用的---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节选)第六条 (二)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不少于3 人),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施工现场必须根据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三) 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和扑救火灾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设置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宜设置于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 米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宜设置在生活区、办公区25 米之外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道,并保证道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