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铁路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620929 【实施日期】 19620929 【章名】 全文 一、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主要是为了适应新建铁路基层流动施工单位的职工长年随工程在外流动施工期间,工作条件较为艰苦,生活费用较大的需要,所给予的一种补贴。 二、本办法适用于新建铁路基层流动施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实习生、练习生、学徒工)。 三、津贴标准:(表略)。 四、津贴发给范围: 1、对直接从事流动施工工作的工程段(原工区)或分队职工,按第一类津贴标准发给。 2、对随工程流动的直接领导施工的工程处或工程段、队(相当于工程处)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职工,按第二类津贴标准发给。 3、新建铁路在临时管理期间,由于生活条件、尚未改变对临时管理的职工,可按第二类津贴标准发给,正式交付营之次月起应停止发给。 4、随工程流动的各级机构,在转移施工场地时,暂留守在原工作地的职工,原享受的流动施工津贴一律按第二类津贴标准发给。对留守在固定基地的职工不发给此项津贴。 5、对属于较长期固定性的单位,如工程局机关及直属医院、学校、印刷厂(所)、临时管理处(科)以及机械经租站、机械修配厂、制木厂、材料厂等单位的职工,一律不发给流动施工津贴。 但上述单位职工赴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或出差时,在现场工作或出差期间应分别支给流动施工津贴或出差津贴(对机械经租站、机械修配厂的工人,随机械出租在现场工作期间发给流动施工津贴)。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五、津贴发给办法: 1、此项津贴自职工到施工场地或工作地之次日起到离开施工场地或工作地之前日止,按实际工作日数发给。转移施工场地的行程期间按出差办理,不再支给此项津贴。 2、职工因工负伤在原基层施工单位治疗休养期间、原享有的流动施工津贴可按同班(组)其它职工正常工作日数发给。离开原工作地到外地治疗休养的,应停发津贴。 3、在施工场地进行经验沟通时,津贴可按应享受的日数发给。 4、前述1、2、3项以外的情况(如正日的:停工、请各种有薪假、无薪假以及入学等),一律不发此项津贴。 5、享有流动施工津贴的职工,到实行流动施工津贴单位助勤时,按其担任工作,根据被助勤单位的标准发给流动施工津贴,不再发给助勤津贴。如到无流动施工津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