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长春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2024]89 号)、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吉建办[2024]16 号),以及《关于调整现行费用定额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24]18号)要求,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6 号、18 号文件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根据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前向建设单位预收取部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收的建筑工程部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 1、砖混结构 20 元/平方米; 2、框架结构和工业厂房 26 元/平方米
3、市政基础设施及安装工程直接按《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
4、拆除工程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直接拨付给乙方
其余部分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一次性拨付不少于 50%,剩余费用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工程结算时全部结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收部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之前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建设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