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一、程竣工验收前检查申报工程符合完工必备条件(见湘建质[2001]42 号文中第九条一款),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监 2001—10 表)(包括附表)
监理单位向工程竣工验收组(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 2001—8 表)(包括附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质监站派出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提出《工程资料审查结果通知书》和《工程预验收检查结果通知书》,如工程具备验收条件,通知建设单位按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三、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向质监站报送《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见监 2001—11 表)
四、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根据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见湘建质[2001]42 号文中第九条二、三款)组织验收
质监站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应携备案表(见备 2001—1)和验收报告(见备 2001—2)(包括附表)等应提交的文件(见湘建质[2001]42 号文中第十一条二款)到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备案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六、质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 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备案情况汇总备案办公室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在收讫备案文件 15 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对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将备案文件和质监站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季度汇总于 4、7、10 月和次年的前 5 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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