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阜阳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验收、使用等各方主体的行为,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验收、使用、维修保养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阜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具体负责阜阳城市规划区内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 第二章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第三条 在阜阳市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均应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和使用登记。 第四条 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备案登记。产权单位在购机和转移到本市后,到企业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阜阳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证》。本规定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应根据上述规定办理产权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五条 安拆单位负责办理安拆告知登记。安拆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拆前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告知时应提交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拆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拆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拆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拆单位负责本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