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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审查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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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第三条局各股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务信息,需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第四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五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六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七条各股室报送的信息需本股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再送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上传公开,对违反本规定,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第八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20*年*月*日起施行。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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