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与政府公信力自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法规层面上把政府决策、行政信息公开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职责和义务给确定下来了,人民当家作主有了进一步完善的以法规为基础的知情权,这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决心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职责
在“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对信息公开的范围、时间、方式,人民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途径和权益,政府信息公开的违责监督和追究,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行政行为都应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这样,能确保政府行使权力在法律阳光下正确而有效地运用,特别是防止某些部门以各种借口隐瞒真实信息,谎报虚假信息,误导社会公众
就世界范围来看,在现代社会结构中,掌管社会公共行政权力的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在信息资源的掌控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现象
一方面,行政管理层越高,信息资源越丰富,它所发布的信息的权威性也越高;另一方面,其掌管信息的透明度越低,信息垄断的程度也越高,也就容易导致社会公众的怀疑度越高
社会公众掌握的信息资源无论是面上,还是量上都是极其有限的,因此,社会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探究有极高的积极性、极大的兴趣和极强的亲和性,这是造成各种“小道消息”广为传播,以及社会公众因信息垄断而对官方信息接受具有“逆反心理”的社会心理基础
应当看到,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传播手段的现代化,信息的公开化,信息资源的共享(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尽可能缩小政府各级机构和社会公众在信息量、信息面之间的不对称,信息公开发布用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下来,这些都是现代世界发展潮流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发展进程的必然趋势
当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行政权力运用大致是三类事情:一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和行政权力的廉洁问题;二是社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