浆砌石工程施工10.1 工程概述本 标 工 程 砌 体 工 程 重 要 有 M10 浆 砌 石 护 坡 150m3 , M10 砌 砖20m3,PVCφ80 排水管 100m。10.2 砌石工程10.2.1 材料规定10.2.1.1 砌石(1)石料采自本标工程指定料场,选用材质坚硬新鲜,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纹,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色泽均匀。(2)砌石体为毛石砌体,石料外形规格以下:毛石砌体:毛石应呈块状,中部厚度应不不大于 15cm。规格不大于规定的毛石(又称片石),能够用于塞缝,但其用量不得超出该处砌体重量的 10%。10.2.1.2 砂、砾石砂浆采用的砂料,规定粒径为 0.15~5mm,细度模数为 2.5~3.0,砌筑毛石砂浆的砂,其最大粒径不不不大于 5mm,砌筑料石砂料的砂,最大粒径不不不大于 2.5mm。10.2.1.3 水泥、水(1)砌筑工程采用的水泥品种和标号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 9.4.3.1 条规定,到货的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受潮结块的水泥应严禁使用。(2)应按技术条款第 9.4.3.2 条规定的用水质量原则,拌制砂浆。对拌和及养护的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验证,如果该水制成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原则水制成的砂浆 28 天龄期抗强度的 90%下列时,则此水不能使用。10.2.1.4 胶凝材料(1)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规定,为确保胶凝材料的质量,配合比必须通过实验拟定。施工中承包人需要变化胶凝材料的配合比时,应重新实验,并报监理人同意。(2)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实验拟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谨私自更改,配料的称量允许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泥为±2%;砂为±3%;水、外加剂为±%。(3)胶凝材料拌和过程中应保持骨料含水量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状况,随时调节用水量,以确保水灰比的精确性。(4)胶凝材料拌和时间:机械拌和不少于 2~3min,普通不应采用有工拌和,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最少干拌 3 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方可使用。(5)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实验拟定,或参考表 10-0-1 选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砂浆,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表 10-0-1 胶凝材料允许间歇时间砌筑时气温(℃)允许间歇时间(min)普通硅酸盐水尼矿渣硅酸盐水泥及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20~309012010~201351805~10195—10.2.2 浆砌石体砌筑10.2.2.1 施工程序浆砌石砌体施工程序为:基础解决→测量放线→砌体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