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关系,是公共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其它行政组织或者与行政组织所属公职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节对象
重要涉及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助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它行政组织,在进行公共行政管理时,总是会存在上述三个层面上的关系
并非全部的行政关系,都受到法律的规范,但是,大部分还是由行政法规则予以调节从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节的多个社会关系
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行政法律关系涉及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它重要有下列特点:(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含有不对等性
行政机关含有更多的优越地位
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则含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以抗衡和平衡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更多的优越地位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重要特点是其主体之间不能互相商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而必须根据法律规范获得权利(职权)并承当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互相商定权利、义务,协商变化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含有重叠性
行政主体实体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重叠性,普通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义务(职责)的双重性
例如,征税既是税务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职责);维护治安既是公安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职责)
在这种状况下,行政主体不能私自转让、放弃其权利(职权),否则就是失职
(5)行政法律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