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承包合同出包方: (下列简称甲方)承包方: (下列简称乙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条文,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定以下合同,供双方信守执行。一、甲方将座落于 的厨房承包给乙方,由乙方来负责承包甲方厨房的技术管理工作。二、厨房的承包期从 年 1 月 1 日起至 年 月 1 日止。期满如需继续聘任,必须另行订立合同。三、甲方应付乙方的每月保底承包费为人民币 5000 元整(累计人民币大写) 50000 元整(小写)甲方准时在每月 日支付乙方上月的承包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四、乙方承包后,必须确保厨房全部出品食物的质量原则及卫生状况,同时要严格控制成本,严禁随意浪费(涉及脚料和调料品,水和电等)。乙方人员须技术过硬,确保出品质量,对不合岗位规定的人员,甲方有权提出调节。人员由乙方负责招聘,其它费用由甲方负责。五、乙方应每七天组织一次菜品讨论会,并邀求甲方管理人员参加,在确保菜品质量的同时,每月推出两道新菜品。甲方应按经营需要,确保厨房原材料的供应。六、正常操作:乙方人员在工作时出现意外,内应视为工伤,由甲方负责一切事情。乙方不承当连带责任。七、承包期间,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厨房工作人员的工作餐,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商定生活待遇,方便乙方人员安心工作。甲方给乙方人员每月四天休假,在不影响正常营业的状况下,乙方能够自行安排人员休息休假。八、甲方不得拖欠乙方工资,否则乙方有权不上班直到双方或有关部门调解后,拿到工资再回到工作岗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当。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甲方能够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如违反需额外支付乙方一种月总工资,并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十、本承包合同有关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协商解决。十一、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