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销售管理制度1、我司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2、销售人员应身体健康,含有不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体检证明。每年进行了一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未体检、体检不合格及体检证明过期的人员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3、我司应在营业场合的明显位置悬挂《保健食品经营公司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4、销售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方法》的规定,对的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办法、食用量、储存办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张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运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5、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6、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刻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解决。7、在营业场合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涉及灯箱广告、多个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获得广告批文的,不得在营业场合内外公布广告;广告批文超出使用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8、我司建立售后服务制度,负责解答和解决顾客对保健食品的保健功效、使用办法、食用量、储存办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建立售后服务档案。9、营业场合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