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1、必须与出租屋流动人口在流入该辖区 13 日内订立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纳入计生宣传教育、服务和管理。2、房东必须规定承租户出示身份证和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或现居住地出具的《临时审验证》,并作信息采集登记,在 13 天内向社区居委会报告,督促其及时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并且与社区居委会订立生育责任书,接受计生部门的管理。3、如承租户带有不满周岁的婴儿,应规定出示其户籍所在地的有关生育证明状况,并在 2 日内向本地社区居委会或者镇计生办报告,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解决。4、如承租户是怀孕对象的,应规定出示其户籍所在地的有关生育证明并作登记,并在 2 日内向本地社区居委会或者镇计生办报告,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解决。5、房屋出租户必须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对象订立《计划生育房屋租赁管理合同》,不订立者,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对房东处 200 至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