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同甲方(员工): 乙方(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对应酬劳,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来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恪守: 第1条 权属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推行职务或者重要是运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发明、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能够在其业务范畴内充足自由地运用这些发明发明、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规定,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用一切必要的行动,涉及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获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发明、技术秘密及其它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签名权(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签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2条 技术成果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毕的、与乙方业务有关的发明发明、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声明。经乙方核算,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运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声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能够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声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能够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3条 保密制度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恪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制度,推行与其工作岗位对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用任何必要、合理的方法,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4条 不披露 除了推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涉及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它职工)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别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推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5条 保密期间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