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方法第 138 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方法》已经 7 月 10 日市政府第 11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10月 1 日起施行。二○○七年八月六日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方法 第一条(目的根据) 为加紧发展散装水泥、节省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增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合用范畴) 我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我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 、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列统称五城区)范畴内散装水泥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本地政府拟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 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 ,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激励表彰) 激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 水泥生产公司、预拌砂浆生产公司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公司和预拌砂浆生产公司,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成 70%以上。 第七条(公司规定) 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公司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质量规定)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公司应含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符合质量原则。 严禁预拌混凝土使用立窑水泥。 第九条(环保方法) 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采用有效的环保方法,避免粉尘和噪声污染。 第十条(统计资料)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公司和散装水泥储运公司,应依法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使用范畴) 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