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事业单位治安管理责任书为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保护单位职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强化防备方法,确保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我县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公司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之规定,特订立本责任书。(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按照《公司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制订并贯彻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层层订立治安管理责任书;(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设立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聘任专职保安员,并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状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有关专业知识培训方可上岗;(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拟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必须配备技术防备设施,同时保障技防设施正常运转,并将拟定的重点部位报公安机关备案;(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制订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时组织演习;(五)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依法严格推行职责,贯彻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解决等内部治安保卫方法;(六)公安机关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凡检查发现单位有违反《公司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治安隐患,被检查单位必须进行整治,并将整治报告书面报检查单位。(七)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治后逾期不整治,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根据《公司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对单位重要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负责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下列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对单位重要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负责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报政法委。责任单位(盖章): 派出所(盖章): 治安负责人(签字): 所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责任单位和派出所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