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租赁合同出租方:和硕县园艺场(下列简称甲方)承租方:和硕县园艺场职工 (下列简称乙方)根据国家农业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合同:一、乙方大棚权属甲方将位于本场大棚区路(东 、西)处, 号大棚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大棚产权性质不变
二、承租期限承租期共 年,即 7 月至 20 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租金价格、缴费时间1、每座棚每亩地年租金 800 元,以甲方丈量的实际地亩数收取
2、租金缴费时间在每年 月 日至 月 日止
四、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1、不负责乙方在更新、维修大棚或在大棚生产经营中的水、电、及其它有关生产资料供应
2、监督乙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责令乙方在规定时限内将所包的大棚行维修、更新
3、不干涉乙方的对的投资方向和正常的经营活动,保障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4、有权向乙方收取大棚承包租金、押金
五、 乙方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有权自主解决生产产品,有权自主选择雇佣劳动力,承租期满后,如继续承租大棚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六、乙方的义务1、在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期间必须按甲方统一规定、规定将所包大棚进行维修、更新
2、在承包大棚前须先向甲方缴纳押金 元,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缴纳承包租金
3、恪守并执行甲方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乙方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当全部责任
3、按甲方规定承当由甲方核定统一分摊的大棚设施建设涉及修路、修渠、接电线路所需一切费用
4、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有关税费,按国家政策执行,由乙方自行承当
5.大棚仅限于蔬菜、育苗、种植花卉生产使用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未尽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能够变更和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