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区别一、法律根据制订机关的不同,法律能够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其它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同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二、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订颁布的规范性文献,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订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三、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订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订;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同意,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行政规章根据制订机关的不同,规章能够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畴内制订的规范性文献,不须经国务院同意,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在一种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献。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