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协 议 本保密合同(下列简称“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各方订立:1、 公司( “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存在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邮政编码: 。2、 公司 (“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存在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邮政编码: 。 鉴于: 注意到当事人各方间就 中潜在的合作机会,任何一方、或其关联者、或其团体中的任何人员(“披露方”)将可能以口头、书面、数码、或其它形式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或批露某些经营机密、贸易机密、技术机密、操作信息、以及其它信息(下列统称“保密信息”),该保密信息为披露方或其关联者所持有。同时,接受方同意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且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等信息。 各方对合同条款确认以下:1、定义1.1“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或其关联者所持有的、全部不被公开懂得的,正被运用的,或与经营或商务有关的信息 ,涉及且不限于:(1)客户名称及清单,客户的其它具体资料,销售目的,销售统计表,市场份额统计表,价格,市场研究报告、调查、广告、或其它促销资料;(2)发展规划方略、商务信息、商业机密;(3)将来的项目,营业发展或计划,商业关系和谈判;(4)任何与仓储和配送的过程、能力有关的信息,涉及任何其它文献或资料;(5)全部其它与产品和经营手段有关的档案、手册、文献、凭证,及数据。(6)全部有关项目规划的数据分析、规划办法、规划思路、方案布局、技术阐明等可能影响任何一方利益的内容。1.2“关联者”系指任何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控制本合同一方,或受本合同一方的控制的公司,合作伙伴和其它单位。2、保密信息应只服务于当事人各方间潜在合作机会之目的,接受方应对其分支机构,关联者雇员或主管,顾问, 银行,经纪人,代理商,会计,和与业务有关的律师的保密职责和侵权责任负责。3、保密义务不合用于接受方所获得的下列信息:(a)属于公开领域的。(b)由接受方正当拥有,不是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披露方有关某方,或承当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所获得的。(c)由第三方基于诚信及或权利而提供应接受方。(d)由于非接受方的行为而为公众所知的。4、此项义务应自各方签章之日起开始生效,并持续有效十年,除非各方另有书面商定。合同订立之日之前双方就本项目开始接触时交换的信息也属于本合同保密的范畴。5、披露方应指导、提供条件、并确保全部员工完全推行此合同下全部义务。6、接受方应按规定保存与此合同有关的,对的的文献和档案,并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