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订立时间:12月 日 签约地点:太原市甲方(买受人):乙方(出卖人):太原恒泰鑫业商贸有限公司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方经和谐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就乙方向甲方所供煤炭事宜,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煤炭质量、规格、数量与交货期限 1.1 煤炭质量原则及规格:1.2 总数量与交货期限: 万吨。交货期限: 年 12 月 日- 年 12月 日(以港口进港轨道衡计量时间为准)。根据甲方需要均衡点车发运,由于未按进度均衡发运、超发或未发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取消发运资格。 1.3 交货方式与到站:秦皇岛港车板交货,到站:柳村南。二、煤炭结算价格2.1 质量符合第1.1条所述“原则规格”的煤炭,其港口车板交货的基准价格为:港口即期平仓价格。车板交货价的基准价格为一票含增值税的价格;港杂费为签约日港杂费全额含增值税的价格,港口平仓价: 元/吨。 供方需确保煤质的稳定,原则上每个发站对应单一煤矿。 2.2 结算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节价+其它因素调节价,均为含税价。2.3 质量调节价依以下办法进行调节:2.3.1 发热量调节:a.当到港煤炭进车月度加权平均热值 Qnet,ar≥5400kcal/kg 时,发热量调节价按基准价格/基准热值×(进车月度加权平均热值-基准热值)计算;b.当到港煤炭进车月度加权平均热值 Qnet,ar<5400kcal/kg 时,低于5400kcal/kg 的部分,发热量调节价按基准价格/基准热值×2×(进车月度加权平均热值-基准热值)计算;2.3.2 硫分St,ar超出本合同规定的,每超0.01%,减价0.4元/吨,硫分St,ar超出0.8%时,双方另行协商。 指标品名Mar(%)Aar(%)Var(%)基准热值Qnet,ar(kcal/kg)(kcal/kg)St,arST(℃)粒度mm<12<12>235500<0.6>1250<502.3.3 当到港煤炭进车月度加权平均热值Qnet,ar≤5300kcal/kg时,水分>19%时,或灰分Aar>14%,或挥发份Var<22%,双方另行协商。2.3.4 如发现进港煤炭煤矸石含量较高,甲方有权按含矸石率扣除结算吨位。2.3.5 如发现进港煤炭在卸车时或之前已发热,甲方有权拒收或经双方协商此煤炭低价解决。 2.4 其它因素调节价:2.4.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神华等大矿及市场煤炭价格大幅调节时,双方对合同基准价格另行协商,并以订立补充合同为准。三、煤炭数量与质量界定3.1 煤炭数量:以港口进港轨道衡计量成果作为交货数量的结算根据。3.2 煤炭质量: 双方同意委托秦皇岛华正煤炭检查行按国标进行进港到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