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重大行政处分行政强制备案方法》的告知川工商发〔〕243 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重大行政处分行政强制备案方法》已经省局第24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2 月 26 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重大行政处分行政强制备案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分、重大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增进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失,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处分行政强制备案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工商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重大行政处分是指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分决定:(一)对公民处以 5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 50000 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二)责令停产停业 1 个月以上;(三)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四)国家规定的其它重大行政处分决定。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是指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强制决定:(一)查封经营场合使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方法;(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方法;(三)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四)国家规定的其它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分、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列简称报备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行政处分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方法告知书和必要的阐明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列简称备案机关)备案。重大行政处分、重大行政强制的备案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格式。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必要的阐明材料,是指重大行政处分、重大行政强制备案应当根据案件实际状况报送的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当事人的陈说、申辩材料;(三)重大行政处分、重大行政强制的执行状况;(四)报备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它材料。第六条 报备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分、重大行政强制的审查、登记等报送备案工作。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