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方法《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方法》已经 11 月 7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1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 刘文新11 月 14 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维护,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新建和补建、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合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沿都市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构成的专用于火灾防止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和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新建市政道路同时实施市政消火栓;在新建市政道路时督促有关单位对市政消火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都市供水公司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正惯用水。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第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都市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审批时,应当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有关技术规范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六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都市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审查等阶段,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需要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或者维护市政消火栓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并由所属的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建设程序拟定含有对应资质的单位承当。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政消火栓移交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时将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位置、型号、产品合格证明、分布图等有关资料书面报送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阅备查。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贯彻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安排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保障建设需要。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所需经费由本级都市建设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