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献建筑节能审查要点一、基本规定受建委委托的审图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献时,应当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畴。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献不得使用,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二、审查要点(一)审查根据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原则》(GB50189-);2、《建筑照明设计原则》(GB50034-);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4、《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办法》(GB7107-);5、《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6、《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76 号部长令);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监督规定》(建设部第 81 号部长令);8、《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方法》(市政府第 50 号市长令);9、有关印发《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的告知(市建设交通委沪建建[]212 号);10、国家、我市现行的有关建筑节能原则和规程。(二)审查内容1、核查初步设计方案中涉及建筑节能的审查意见;2、建筑节能设计所选用的围护构造热工性能、用能设备和再生能源运用等符合原则和规程规定的状况;3、建筑节能设计所选择的围护构造材料及其计算书的符合状况;4、建筑节能计算书的计算成果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