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工时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二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办其第四十六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九项有关工时的某些建议,并经拟定这些建议应采用建议书形式,以补充和增进已有的有关工时的国际文书的实施,其作法以下:考虑到不同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不同,以及在规范工时和其它工作条件方面各国的做法各异,指出逐步减少工时的实际方法;概要阐明实施这些实际方法的办法,并阐明每七天 40 小时工作原则
《一九三五年 40 小时工作周公约》已宣布该原则是应逐步达成社会原则
并根据《一九一九年工时公约》,规定正常工时的最高极限,于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下列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二年缩短工时建议书
一、普通原则1.每个组员国应制订并执行一项国家政策,采用适合本国国情和实际,并符合各个产业条件的办法,根据下文第 4 条,促使采用逐步减少正常工时的原则
2.每个组员国得采用与现行,或即将实施的管理工时的办法相适应的手段,根据下文第 4 条,并在与本国国情和实际一致的状况下,增进确保逐步减少正常工时原则的执行
3.逐步减少正常工时的原则,须以法律或法规、集体合同、或仲裁裁决,以这些综合手段,或以其它任何与国家习惯作法一致,可能是与国情和各产业活动的需要最相适应的方式生效
4.为达成本建议前言中所述的社会原则,如适宜,应逐步减少正常工时,而不减少工人的原有工资
5.在正常工作周工时超出 48 小时的状况下,须立刻采用方法,在不减少工资条件下,将工时减少为 48 小时
6.在正常工作周工时为 48 小时或少于 48 小时的状况下,须根据第 4 条,采用适合具体国情和各经济活动部门条件的方式,制订并实施逐步减少工时的方法
7.这些方法须考虑到: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所含有的缩短工时而不减少总生产或生产率,不影响经济增加,新工业的发展,或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地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