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 间 合 同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了发挥优势互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 424 条、426 条、428 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第 29 号文献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第 60 号令文献有关“佣金支付”的规定,经双方充足协商,依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订立下列内容的合同: 第一条 居间服务事项乙方就合肥中铁 局引江济淮工程事项,向甲方提供良好而有效的服务,受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上述事项的有关事宜。 第二条 居间服务时间居间服务期限:自本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至上述事项结束为止(如有需要且各方同意此业务事项可顺延持续办理)。 第三条 居间服务费用1、居间服务费用按合同价总造量 万方,每方 元计取,累计含税价 万元( 万元)。2、居间服务费用的计算基数为实际订立合同金额总数;3、收取的居间服务费用属于税后奖励,乙方不需办理任何凭证;4、居间服务费全部税金均由甲方依法缴纳,完税凭证复印件交乙方一份(备查);5、若涉及税金的法律、经济责任由甲方承当。 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居间服务成功,则甲方应按资金到账总额的比例,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根据居间人的意愿提供的账号或卡号,及时足额支付居间服务费,若分单操作,则批结批清。 第五条 违约责任1、甲方不准时支付服务费,每超一天加收居间服务费总额 5‰的滞纳金;2、造成违约在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公证费、罚金差旅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当。 第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1、甲乙双方均应向对方提供有效的证件(复印件)为:营业执照、税务证、代码证、法人代表人的证明、身份证件;2、无论何种因素,甲方在订立合同后终止或放弃本服务事项,甲方都应向乙方支付签约总金额为计算基数的居间服务费;3、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任何纠纷,乙方都不负任何连带责任;4、本合同独立执行,不受公司改制、改名、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增加、减少股东的影响,含有永久性法律效力;5、在居间服务期间,甲方不能以沟通、协调的名义私下与项目方联系,否则视为违约或居间服务成功;6、出现违约或纠纷时,向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7、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表:受益分流明细表 受益人开户行账 户 号 码占比 金额(小写/万元)含税 注:必须提供身份证件委托方:(公章) 受托方:(签字)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