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案件档案管理方法 4 月 24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访案件档案的管理,维护信访案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加好地为信访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方法》和《浙江省信访条例》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信访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的信访案件档案是指信访部门在办理中央、国家机关,省、市和县(市、区)各级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处和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含有查考运用价值的多个文字、图像、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统计
第三条 信访案件档案管理是信访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应纳入信访部门档案全宗,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方面对档案的有效运用
第四条 各级信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信访案件档案的管理,开展对下级信访部门信访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信访案件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收集、归档 第六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制订信访案件档案整顿归档制度,明确归档范畴、归档时间和归档规定
第七条 但凡在信访案件查处过程中形成的,含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多个文献材料均属归档范畴
信访案件解决完毕后,有关的文献应规范整顿,及时归档
各级信访部门在信访案件查处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信访案件类材料重要涉及: (一)来信来访的登记、统计及信访人的申诉、举报、控告材料; (二)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的函、批示及督办和呈报材料; (三)解决信访案件中形成的多个文字材料; (四)涉及信访案件的其它材料; (五)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生成的有数据的存储介质
归档范畴详见《浙江省信访字案件档案归档范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1) 第八条 归档的信访案件档案应完整、精确,笔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规定和有关技术原则,严禁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