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 定 (委 托) 书兹指定(委托) (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名称)的登记注册(备案)手续。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委托事项:(请在下列选项□划“√”)□报送登记文献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其它事项: 代表或代理人改正有关材料的权限:(请在下列选项前划“√”)1. 同意□ 不同意□ 修改文献材料的文字错误;2. 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3. 其它有权改正的事项: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填写本《指定(委托)书》,请认真阅读背面注意事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第一版)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注意事项: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公司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的自然人。办理设立登记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单位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作人)之一,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应是机构代表或雇员。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本公司的职工,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应是机构代表或雇员。2、“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应按下列规定填写:(1)办理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作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作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组员签字。(2)办理外商投资公司设立时,按下列规定填写:办理合资、合作公司设立的,中方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办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办理独资公司设立的,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3)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加盖本公司公章。3、办理各类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拟设立机构的职工或附属公司职工,加盖附属公司公章。4、身份证复印件正背面粘贴,办理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应粘贴本人代表证或雇员证复印件。5、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