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方法实施规范本规范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方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26 号)制订
市、县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市辖区人民政府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设区市所属开发区管委会,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委托,能够承当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工作(下列均简称土地征收实施主体)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根据本规范执行,其中依法须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其报件组织仍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勘测调查与协约】1
1 土地征收前,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公示
在市辖区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设区市所属开发区范畴内征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公示,其格式和内容参考附件 1
2 土地征收勘测调查工作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
勘测调查工作组普通由下列部门、单位人员和有关利益人参加: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联产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勘测定界承当单位;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还应有项目单位人员参加
勘测定界承当单位须含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制绘土地勘测定界图
3 勘测调查时,应以村(居)为单位填制《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其格式、内容及规定参考附件 2
4 勘测调查地类划分执行国标《土地运用现状分类》(GB/T 21010-)原则,并按分类原则附录 A 归并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运用地三大类
当现状地类与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不一致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填制《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时,据实分类填报,并按分类原则填至二级类,作为征地赔偿的计算根据
制绘土地勘测定界图和填报建设用地申报文本时,根据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其地类填报按下列规定拟定,按分类原则填至一级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