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97 年 10 月 25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9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多个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方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恪守本方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全部制单位投资总额在 80 万元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它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方法执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施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地投资总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其它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重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拟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能够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能够分别招标,也能够总体招标。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含有下列条件:(一)含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献的能力。凡不含有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含有对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含有下列条件: 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含有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同意建设资金贯彻达成年计划的 60%以上;(二)已经获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同意征用土地和拆迁;(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含有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通过同意的补步设计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