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号: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为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本着平等、互利、自愿有偿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 租赁面积、位置(一)甲方租赁给乙方土地 亩,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 垄
(二)甲方租赁给乙方土地位于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朝阳村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赁费用的缴纳方式和数额 采 用 分 期 缴 纳 方 式 , 租 赁 费 为 150 元 / 年 / 亩 , 租 金 总 额 为
订立本合同之日先交付五年租金,剩余租金于 12 月 31 日前全部付清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租赁土地不得干预乙方经营和使用
2、根据租赁合同的商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3、维护乙方有关正当权益
4、土地租赁期间,土地资补钱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
因乙方租地引发国家取消该地块土地资补钱,该地块土地资补钱由乙方按国家补贴原则支付给甲方,如果国家统一取消土地资补钱,乙方不支付该地块土地资补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土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在租赁合同期间如碰到国家征收用地等状况,土地上全部的附着物及附属物(如花、草、药材、树木、房屋设施等)赔偿归乙方全部
土地赔偿收益归甲方全部,甲方必须退还乙方未使用土地的已付租金
3、乙方在租用期间 年之内,甲方不得再租给第三者,否则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合同期满后如果乙方续租,在同等价格上必须优先租给乙方
如乙方不再续租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在 10 日内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并把该地块土地回垄(恢复正常耕地状态),如乙方不把该地块土地回垄(恢复正常耕地状态),乙方需支付甲方每亩 100 元回垄(恢复正常耕地状态)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