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 地 方 人民政 府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 区 域 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 地 方 人民政 府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县级以上 地 方 人民政 府 对其所属 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财 政 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 府 采 购 工程建设项目的预 算 执 行情 况 和政 府采 购 政 策 执 行情 况 实施监督。 监察机 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 实施监察。 第五 条设区 的市 级以上 地 方 人民政 府 可以根据实际 需要 ,建立 统 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 场 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 供 服务。招标投标交易 场 所不得 与行政 监督部门存 在隶 属 关系 ,不得 以营 利为目的。 国家鼓 励 利用 信息网 络 进行电 子 招标投标。 第六 条禁 止 国家工作人员 以任 何 方 式 非 法干 涉 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 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 履 行项目审 批、核 准手 续 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 式 、招标组织 形 式 应 当 报项目审 批、核 准部门审 批、核 准。项目审 批、核 准部门应 当 及时 将 审 批、核 准确 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 式 、招标组织 形式 通报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