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租赁 合 同 书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个人 大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港澳台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人士:护照(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
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2、单位 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部队证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三) 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
(四) 授权委托 1
产权为个人: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若无法取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产权为单位: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五)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房屋信息编码卡: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