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合规问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勤勉敬业,把本联社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金融企业,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银监会《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本联社《合规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本联社全部在岗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干部(中层干部)、普通员工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岗位职责要求,合法、合规、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失职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问责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管理、监督机构或部门对其管理、监督的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失职行为,依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的活动
按照本制度对工作人员问责的方式有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本制度所称失职是指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或者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本联社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重大工作任务的情形
本制度所称违规违纪的含义,适用《××联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对工作人员问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联社的有关规定为准绳,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违规违纪失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干部有违规违纪失职行为的,按照《××联第1页共6页社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失职行为,但后果或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理
第八条各级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