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合规问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勤勉敬业,把本联社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金融企业,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银监会《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本联社《合规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本联社全部在岗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干部(中层干部)、普通员工。第三条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岗位职责要求,合法、合规、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失职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问责。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管理、监督机构或部门对其管理、监督的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失职行为,依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的活动。按照本制度对工作人员问责的方式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本制度所称失职是指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或者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本联社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重大工作任务的情形。本制度所称违规违纪的含义,适用《××联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五条对工作人员问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联社的有关规定为准绳,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违规违纪失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干部有违规违纪失职行为的,按照《××联第1页共6页社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七条各级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失职行为,但后果或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理。第八条各级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失职行为同时触犯本制度的规定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的,可以同时适用本制度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对前款规定的违规违纪失职行为,本制度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章规定了相同的处理的,适用其中的一个规定处理。第九条参与问责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袒护包庇,报复陷害,泄露秘密,或有其它损害问责工作的行为的,按照《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第二章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失职行为及处理第十条各级经营管理干部决策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及时、有效传达、执行规章制度,或者由于严重失误做出与规章制度严重相悖的决定、规定,损害本联社利益的,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二)经营活动的目的或目标不符合本联社的利益,或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严重不当,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三)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监管机关的要求,严重损害本联社信誉、声誉或造成重大损失、风险的;(四)重大改革方案的决策、执行工作严重失误,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的稳定,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五)由于严重失误超越授权或工作权限,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六)有其它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第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效能严重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第2页共6页(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考核年度未完成计划安排的利润指标或其它重要财务、业务指标的,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二)经营管理活动成本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三)未完成管理机构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四)迟报、漏报、错报重要数据信息,或不执行规定的重要数据标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五)有其它效能低下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第十二条各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措施不严密或执行不力,机制不健全或运行失控,方法不科学或运用不当,导致内部控制无效,或者未完成上级机构规定的与合规风险内控有关的业务指标,造成重大风险、损失,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