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 号 — — 收 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 —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 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 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 — 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 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 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 — 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 租赁》规范的租赁合2 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 确 认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 3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