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助学贷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用途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借款人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第四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籍学生;本省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的*籍学生;(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三)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借款人为当年考取高校且尚未入学的新生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见附件2);(三)借款人的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学校相第1页共6页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四)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第六条借款人为已入校就读的学生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学校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