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 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 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 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 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 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 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 以设立分支 机构。 第八 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 机构,应当具 有足 够 数 量 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 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 机构与 其 招 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的规定签 订 劳 动合同。 第九 条国家 对 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纳 入 全国专 业技 术 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统 一规划 和管理。 第十 条房地产经纪人协 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 一大纲 、统 一命 题 、统 一组织的考 试 制度 ,由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 考 试 工作 ,原则上每 年 举 行一次 考 试 。国务院 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负责对 房地产经纪人协 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 格考 试 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 查 。 第十 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 分支 机构应当自领 取 营 业执 照之 日起 30日 内,到 所在直 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 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 案 。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 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 定代表人(执行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