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与社会公平一、关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长期以来一直是人们热衷的话题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正义不仅是一条道德原则,也是一条政治原则、法律原则
他说:“我们在建立我们的国家时,曾经规定下一条普遍原则
我想这条原则或这一类原则就是正义……我们所规定下来的并时常说到的这条原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的天性的职务
”[1]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2]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把正义观念确定为“作为公平之正义”
[3]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而正义即意味着平等
诺齐克赞同正义的首要性,但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利,而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正义的基础是个人权利的绝对自由,而人权的实质就是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
无论先哲们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有多少不同版本的观点,文章此处所要研究的社会公平和正义要限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所要维护的范围
刑事辩护律师不同于法官,法官被看作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也是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者
与刑事辩护律师不同,法官不能只站在被控方的立场上,而要站在控辩双方之中间,在国家利益与被告人个人利益之间保持平衡
[4]法官不会把为被告人争取程序权利和维护实体利益作为惟一目标,为了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法官在必要时对被告人的参与给予适当的限制;为了符合刑事实体正义的要求,法官也会依法作出对被告生命、自由等权益予以剥夺或限制的判决
由此,法官作为公正的裁判者,他所维护的是“完整的正义”
而辩护律师则不同,他要投入足够的热情去维护被控方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被控方的合法权益他不惜攻击对方甚至国家、政府的代表
辩护律师与法官,在正义的实现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明显不同:前者是部分正义的维护者,后者则是完整第1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