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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解教人员工作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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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解教人员工作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沪综治委5号),充分发挥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加强配合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现根据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就加强安置帮教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处理和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有关实际问题,应当遵循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问题涉及的部门负责处理的原则。二、涉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方面问题,由于现行政策、法规没有明确或难以处理的,由职能相关(或相近)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请示,并做好工作积极采取有效办法,争取解决。三、根据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户口必报要求,凡涉及刑释解教人员户口申报、人户分离情况等属于户口政策方面的问题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或解释,并落实具体措施。对于按照目前户口政策无法实施引起户口争议的,由公安为主,会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解决因户口不能恢复而产生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四、涉及刑释解教人员因历史遗留的动迁和住房问题,由区建委负责牵头处理解决,需要有关方面协助的,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五、对刑释解教人员中户口或劳动关系在地区,但其切实需解决的问题不属于各职能部门管理范围的,由所在地区的街道、(镇)牵头解决。六、各街道、(镇)应建立由分管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牵头,公安、司法、市政、民政、劳动、工商、群众团体等部门参加的协调小组,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及时研究和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并将调查和处理的情况上报区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第1页共2页七、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的,由区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解决。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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