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煤 矿 防 治 水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 二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 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 实、勘 探清 楚 、科 技 攻 关、综合治理、效 果 评 价 、应急 处 置 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 第 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 负 责人( 法定代 表 人、实际 控 制人,下同) 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 一 责任人,总 工程师 ( 技 术 负 责人,下同) 负 责防治水的技术 管 理工作。 第 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 情 况 ,配 备 满 足 工作需 要 的防治水专 业技术 人员 ,配 齐 专 用的探放 水设 备 ,建立 专 门 的探放 水作业队 伍 ,储 备 必要 的水害 抢险 救 灾 设 备 和物 资 。 水文地质类 型 复 杂 、极 复 杂 的煤矿,还 应当设 立 专 门 的防治水机 构、配 备 防治水副 总 工程师 。 第 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 情 况 建立 健全水害 防治岗 位责任制、水害 防治技 术 管 理制度 、水害 预测预报制度 、水害 隐 患 排查 治理制度 、探放 水制度 、重 大 水患 停 产撤 人制度 以 及 应急 处 置 制度 等。 煤矿主要 负 责人必须赋 予 调 度 员 、安检 员 、井下带 班 人员 、班 组 长 等相 关人员紧 急 撤 人的权 力 ,发 现 突 水( 透 水、溃 水,下同) 征 兆 、极 端 天 气 可 能 导 致 淹 井等重 大 险 情 ,立 即 撤 出 所 有受 水患 威 胁 地点 的人员 ,在 原因 未 查 清 、隐 患 未 排除 之 前 ,不得 进行 任何 采掘活 动 。 第 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 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 期 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