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
案审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三)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30000 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上的罚款的(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审理制度,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
第五条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决定
案审会委员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发表意见,不表决该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条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案审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列席案审会,分别向案审会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核审、听证情况
必要时可邀请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列席案审会,就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时一并提出,经案审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案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
填报《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时,应附案件汇报材料
行政处罚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办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