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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桩基础工程造价审查案例某桩基础工程造价审查案例一、工程的基本情况:某大厦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单位为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该工程桩基础工程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深圳某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建
并于 2002 年 3 月 5 日订立预制管桩工程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招标图纸中的全部桩基础工程的全部内容及现场情况(包括打桩、预制砼管桩,材料费、运桩、卸桩、机械费和进出场费、桩尖费、送桩费用、场地平整等一切内容)
合同价款为7300000
00 元,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约定计算 : 工程量按桩基础招标图计算, 依据现行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 , 合同价按投标价一次性包死
同时补充条款对于合同价款及调整又作了具体约定,即合同价已包括完成招标实物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量所需费用,除发生招标书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
合同还约定工程量调整的情况为:经批准的设计修改(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工程变化部分按投标报价给予调整,经批准的施工现场签证可以调整
对于合同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则按 2000 年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计算后,按投标报价下浮率同比例下浮
合同开工日期为2002 年 3 月 28 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02 年 5 月 28 日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工程量计算,设计变更认定、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停工索赔等方面均存在广泛【 tips 】本文由李雪梅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定要好好复习
争议:㈠、施工单位认为:1、甲方拖延支付、少支付工程款,致使停工98 天,造成停工损失100 万元,应由甲方给予赔偿; 2、甲方招标过程中隐瞒地质实情,多次修改设计,致使实际施工时的桩长、桩型、桩数均有较大变动,使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较投标时的工程量在工程造价上有较大改变,甲方应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