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通煤矿安全奖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规程》结合公司和我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安全奖罚条例
第 2 条任何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发现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必须停止作业
第 3 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均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对于责任者,除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还要进安全学习班,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劳模,并存入矿档案
对严重“三违“者或由于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按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开除矿籍)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 4 条条例所涉及的罚款事项由检查人员填制违章罚款通知书,统一由安检科交给矿财务代扣
行政处分由各部门提出意见经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情节严重者移交地方司法部门处置
第 5 条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不明责任的一般性事故、违章、隐患,由基层单位责任人追查责任,落实罚款
矿安检科只对基层单位进行处罚
第 6 条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 对“三违”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2 个职工认识“三违”的危害性,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坚持做到“安全在我心中,质量在我手中,岗位在我脚下”,实现本矿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第 7 条矿及外委施工单位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细则,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 8 条各级领导干部对上级和矿部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报、指令、命令、各种制度、预案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否则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处 100— 5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行政职务
第 9 条工人入井前必须参加班前会,如果生产单位值班人员不组织召开班前会学习,罚值班人员200 元,单位 1000 元,个人不参加班前会学习,私自入井者罚款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