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的医疗卫生机构(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方可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遵循科学、公正、 及时、 便民的原则,优化服务流程,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信息表》 (附件) 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 (附件)等资料; 根据劳动者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健康检查类别, 确定其体检项目、体检日期, 并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表》 ,告知注意事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劳动者个人提出的职业健康检查要求时,应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表》,并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表》 中的单位名称、 体检类别、、性别、、婚姻状况、总工龄、接害工龄、毒害种类和名称、职业史等相关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实填写并签章确认。相关容填写完整, 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章确认者,职业健. . . . . . . 康检查机构方可安排其职业健康检查。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体检医师应根据确定的体检项目和技术规开展体检,将检查结果填入相应项目栏并签名。第六条劳动者体检完毕后, 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表》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核,若发现检查缺项的应立即补检。体检项目齐全的,由主检医师综合分析劳动者各项检查结果,作出体检结论、处理意见或医学建议。体检项目不全的,通知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补检。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应在个工作日出具《疑似职业病通知告知书》(附件),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劳动者;并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单》(附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劳动者患有急性或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制作《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附件),由主检医师签名,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审批后加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印章或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