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2-ⅩⅩ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信用证文本中明确表示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约束的不可撤销、 不可转让国内跟单信用证(简称信用证)。第二条定义(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二)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三)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四)交单人:是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或银行。(五)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银行。(六)通知行: 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银行。(七)议付行:是指接受受益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指定银行。(八)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3-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银行。(九)银行工作日: 是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规则约束的行为地点通常营业的一天。(十)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且与本规则、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一致的交单。(十一) 交单:是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要求单据的行为,或指按照此方式提交的单据。(十二) 议付:是指我行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情况下,或单据存在不符点 (包括我行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但已被开证行有效承兑的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向信用证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第三条 信用证与合同(一)信用证条款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即使信用证明确提及基础交易合同内容,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以及履约行为。(二)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三)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第四条开证行责任(一)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4-相符交单, 则开证行必须履行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责任。如果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而其并未议付,则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二)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付款责任。(三)指定银行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对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