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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改的背景、原则和进路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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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律师法》修改的背景、原则和进路《律师法》修改的背景、原则和进路 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篇章之一。伴随着当前部分司法改革任务的完成,《律师法》的修改必定要提到议事日程上。本文仅就《律师法》修改的背景、原则和主要进路进行初步讨论。 《律师法》修改的背景 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应当与法律所处的环境相适应。距离 20XX 年修改《律师法》已经过去了十年,《律师法》所处的国内和国外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律师法》的修改应当考虑相应的背景。这些背景有: 我国法律职业的构成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律师行业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我国现在的律师队伍是在 1979 年恢复辩护制度后,根据 1979 年《刑事诉讼法》和 1980 年《律师暂行条例》恢复建立的,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与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数量相比,律师数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不充分的。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呈现一种法官、检察官数量远远多于律师数量的现象。经过 30 余年的改革和进展,上述局面发生了显著的结构性变化。20XX 年人民法院全面推动司法责任制等基础性改革,基本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全国法院产生入额法官11 万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20XX 年工作报告,通过严格考试和审查,已遴选出 71476 名员额制检察官。而截至 20XX 年,我国律师人数已经突破 30 万,成为促进经济社会进展、建设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数量畸少的情况已经一去不复返。中国法律职业的构成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各个领域和层面无所不在,成为依法治国战略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从而成为观察中国法治建设质量的一个重要窗口。忽视律师队伍的建设,必定影响中国法治建设的全领域。很难想象,假如没有一支训练有素的辩护律师队伍,如何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取得成功。没有一支职业道德高尚的律师队伍,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就会沦为一句空话。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社会对律师行业的认识到了一个新的阶段。30 多年来,我国社会对于律师行业的认识在不断深化。1980 年《律师暂行条例》第 2 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1996 年《律师法》第 2 条则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与此同时,该法规定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三种组织形式。与 1980 年《律师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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