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处理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同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提出重点要在“破”“立”“降”上下功夫
各级政府积极响应改革部署,着力破解无效供给,化解产能过剩
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9542件,同比上升68
4%;审结6257件,同比上升73
伴随着破产案件的快速增长,破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引起法律界和财
界的广泛关注,其中破产程序中的税务处理是破产管理的一大难点
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税务部门和税法学界未有效参与破产法的制定,以至于《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衔接不畅,甚至存在诸多矛盾;另一方面在于税收债权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债权,受不同性质的法律调整,而大多数管理人或法院没有充分意识到税收债权的特殊性,实践中常与其他民事债权做同样处理
本文将梳理从破产启动到终结的全部流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对某些争议事项从法理和部分地区案例处理的角度提出处理建议,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和税务部门处理破产事项提供参考
一、破产申请环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破产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申请环节,涉及税收争议的问题是税务部门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能否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笔者从法理和实务两个角度分析,认为税务部门有破产申请权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税务部门破产申请权的理论根源是“税收债务关系说”
该学说由德国税法学家阿尔伯特
q亨泽尔提出,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按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其中将“债务人所欠税款”与担保债权、所欠工资、普通债权并列作为一类债权单列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有关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直接移用了《